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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河區(qū):通報10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河道管理所岳龍鎮(zhèn)水利管理站原站長賈春田、原會計趙忠靜貪污小水工程施工款問題。自2011年2月份起,賈春田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壓低水利管理站負責的小水工程施工方價格等方式賺取工程款差價,截留部分國補資金,存入水利站會計兼出納趙忠靜私人賬戶內形成賬外賬。2013年至2015年間,賈春田先后貪污使用賬外資金31萬元用于個人使用;趙忠靜在賈春田同意下貪污使用賬外資金89.40萬元,在賈春田不知情的情況下挪用水利管理站賬外資金11萬元,共計100.40萬元。2017年6月,賈春田、趙忠靜均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2.寧河鎮(zhèn)三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于寶明騙領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4年11月,寧河鎮(zhèn)三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于寶明,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本村低保戶胡某某房屋。2015年9月,于寶明利用職務之便,以胡某某的名義申報危房改造,騙取危房改造補助共計4.6萬元。2017年8月,于寶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寧河鎮(zhèn)林莊村原村委會主任孫連東、原會計張樹國套取國家糧畝補貼款問題。2008年,寧河鎮(zhèn)林莊村原村委會主任孫連東、原會計張樹國,以村民魏某某等6戶名義,虛報玉米種植面積113畝,套取種糧補貼款8136元,坐收坐支用于林莊村村務支出和因公飯費支出。2017年8月,孫連東、張樹國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東棘坨鎮(zhèn)西苗村原黨支部書記高漢來侵占村集體農業(yè)保險賠償款問題。2016年6月,東棘坨鎮(zhèn)西苗村經“三會”研究決定,在保險公司為全體村民投農業(yè)保險,經村“兩委”班子決定,以原村黨支部書記高漢來個人名義為全體村民投保26400元,所產生的保費及賠償款項均歸西苗村委會和全體村民。10月,保險公司支付西苗村委會保險返還款52844.4元,高漢來將其中的39600元存放于家中,供其日常消費使用。2017年8月,高漢來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七里海鎮(zhèn)小八畝坨村原黨支部書記趙懷坤組織班子旅游、坐收坐支地基款問題和原黨支部書記劉維桐、支部委員張孝順、小八畝坨小學負責人趙懷寶利用村公款支付外出旅游費用問題。2010年12月,小八畝坨村委會假借考察學習之名,組織16人去海南旅游觀光,其中包括7名村干部家屬和特定關系人參加,共花費現金6.8萬元。2013年11月,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劉維桐召開村“兩委”班子會,與小八畝坨小學負責人趙懷寶商議,由支委張孝順以虛開購煤款5.7萬元和購彩鋼款1.5萬元發(fā)票的形式,在村委會入賬報銷海南旅游費用7.2萬元(4000元為開票的稅款)。

2010年12月,小八畝坨村“兩委”班子會研究決定,將村北地基以每所2萬元的價格向村民公開發(fā)售。由支委張孝順經手收取地基款14萬元,其中的10萬元地基款未及時入賬,經時任村黨支部書記趙懷坤同意,時任支委張孝順經手將10萬元一次性付給村民許某某,作為村委會支付拖欠許某某的機耕費,存在坐收坐支的問題。2017年5月,趙懷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劉維桐、張孝順、趙懷寶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廉莊鎮(zhèn)岳道口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岳振廣違反工作程序承包村魚塘和套取糧畝補貼款等問題。2008年9月,廉莊鎮(zhèn)岳道口村委會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岳振廣未經民主程序,在提前蓋好岳道口村委會公章的空白紙書寫其承包村南25畝土地的合同,承包期限35年,承包費至今未交。

2012年12月,岳振廣擅自將岳道口村北圈葦灘地魚池續(xù)包給后米廠村村民楊某某和前米廠村村民杜某某,合同約定承包期限10年,該合同未加蓋村委會公章,岳振廣擅自在合同上加蓋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的公章。

2013年2月,岳振廣擅自將村西12畝、6畝土地分別承包給本村村民,在未簽訂承包合同的情況下收取承包費5.3萬元,該承包費未及時入村委會賬。

2008年至2011年,岳振廣以自己和妻子的名義分四次虛報套取種糧補貼款11713元,全部用于其個人日常支出。

2011年左右,村民岳某某因捕魚違規(guī)挖掘薊運河葦灘地,岳振廣以罰款的名義收取其2000元,收取的2000元未入村委會賬,被岳振廣直接用于村委會飯費支出。

2017年5月,岳振廣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豐臺鎮(zhèn)西村原村黨支部書記單國生、原村委會主任劉寶仲同意村民虛報國家糧食補貼和清淤改造工程未公開招投標問題。劉寶仲擔任西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其弟和弟媳在2007年至2015年八年期間,將承包的埝溝地上種植的農作物申報國家糧食補貼,累計領取補貼14101元。該埝溝地屬于非正式耕地,且為個人開發(fā)形成。劉寶仲無視相關政策規(guī)定,同意該地申報國家糧食補貼,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單國生知情,但未予以提醒和制止,負有領導責任。

2012年12月,西村召開村“兩委”班子會議、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商議決定對本村溝渠進行清淤改造,經劉寶仲提議,商定由河北省玉田縣人徐某負責施工。2013年1月底,溝渠清淤工程完工后,村委會支付工程款和稅款總計35926元。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單國生和村委會主任劉寶仲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2017年5月,單國生、劉寶仲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苗莊鎮(zhèn)教育組出納翟強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參與賭博問題。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7日,翟強林在擔任苗莊鎮(zhèn)教育組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六合彩賭博,分18次挪用苗莊鎮(zhèn)教育組公款共計861400元。2017年5月,翟強林受到行政開除處分。

9.苗莊鎮(zhèn)趙路村原黨支部書記王仁領、村委會主任董乃珍同意村民非法侵占村集體用地擴建廠房問題。2015年底,趙路村原黨支部書記王仁領、村委會主任董乃珍在未召開“三會”,且未核實村民王某某(王仁領侄子)房前村屬排灌溝土地性質的情況下,擅自同意王某某取土墊平其房前村屬排灌溝,并擴建廠房的要求,導致王某某擴建廠房非法占用趙路村集體其他農用地約360平方米,造成了群眾上訪的不良社會影響,王仁領、董乃珍負主要責任。2017年8月,王仁領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董乃珍(因2016年11月受到行政處罰,區(qū)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蘆臺鎮(zhèn)大艇村原黨支部書記董作立、原村委會主任孟照興、原支部委員李連合擅自將保管資金抵賬,給集體造成損失問題。2012年12月,時任大艇村原黨支部書記董作立、原村委會主任孟照興、原黨支部委員李連和在擔任村干部期間,村委會保管的唐山市人韓某某購買村民王某某地基款20萬元陸續(xù)流失,并給集體造成支付62625元利息的損失。時任村委會主任孟照興負主要責任;時任黨支部委員李連合負直接責任;時任村黨支部書記董作立負領導責任。2017年8月,孟照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李連合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董作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寧河區(qū)紀委監(jiān)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