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借貸”外衣下的權力尋租
近日,吉林省白城師范學院黨委原副書記孫永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中指其“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此前,在安徽省投資集團原總經(jīng)理張春雷、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諸葛慧艷等人的“雙開”通報中,也出現(xiàn)了類似表述。黨員干部不能違規(guī)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這條紀律很好理解??勺约旱腻X借給別人賺點利息,為什么也會成為“風險操作”?
事實上,黨員干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并獲取相應利息,屬于依法應受保護的民事行為,并不違規(guī)違紀。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長期違規(guī)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借款人謀利;有的甚至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上述行為,表面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實質(zhì)上卻是以權謀私,個中不乏權錢交易的勾當,影響十分惡劣。因此,現(xiàn)實中需要根據(jù)黨員干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zhì),實事求是予以區(qū)別處理。
針對違規(guī)借貸行為,“紅線”已經(jīng)劃出?!吨袊伯a(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即“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獲取了大額回報,并確定影響了公正執(zhí)行公務,還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由此可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絕非某些黨員干部自認為的“小事情”,而是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罪的“大問題”。
實踐中,在具體界定違紀違法情形時,要結(jié)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shù)額大小、持續(xù)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屬于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于當?shù)禺敃r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請某些黨員干部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實的借款需求,還是出于對你的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你心里真的沒數(shù)嗎?當你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大額回報的時候,借出去的僅僅是錢嗎?踩“紅線”得利了,因此付出的代價豈不比利息大個十倍、百倍?(段相宇)
- 上一篇:透過暴行我們看到了什么
- 下一篇:心有所畏 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