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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監(jiān)察機關可依法詢問證人

(原標題:【案例解讀監(jiān)察法】監(jiān)察機關可依法詢問證人)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zhí)行好監(jiān)察法,是各級紀委監(jiān)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jiān)察干部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jiān)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jiān)察法。

【案例】

H市J區(qū)紀委監(jiān)委在調查該區(qū)某社區(qū)原書記Z某涉嫌受賄案時發(fā)現(xiàn),Z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雖然在訊問過程中Z某一再強調這些股份是自己實際出資所得,但根據已掌握的信息來看,這10%的股份很可能是Z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領取分紅之名行受賄之實。

經區(qū)紀委監(jiān)委相關負責人批準,調查組迅速對該公司股東S某、W某、C某三名知情人展開詢問,針對每個人不同的特點及時調整策略、各個擊破。

后來調查得知,Z某與S某、W某、C某三人曾定下“攻守同盟”,在Z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S某等三人就專門開了會,約定按照事前商議的口徑對向Z某行賄的事實予以掩蓋。在調查人員的強大攻勢下,S某還提供了公司記錄向Z某分紅的“小賬”。

面對大量的不可辯駁的事實和證據,Z某的心理防線被徹底擊破,如實向調查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獲得分紅款120萬元的事實。同時,S某、W某、C某因向組織坦白交代相關問題,如實提供證人證言,得到了從輕處理。

【解讀】

監(jiān)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調查過程中,監(jiān)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痹儐?,是指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有關人員和證人調查了解情況的一種行為。詢問和訊問最本質的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訊問針對的是立案后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詢問則針對的是有關人員與證人。證人有很多種,有涉案人員,比如行賄人,包括商人或掮客,也有純粹的證人,比如與案件無關聯(lián)的知情人員;有直接知情人,比如參與非法牟利或經手行賄的人員,也有間接知情人,比如聽別人轉述過有關情況的人員,或者是曾經接觸過部分問題線索的人員;有利益相關人,如司機、秘書等,也有利益無關人,比如僅僅經手財務的會計。這些證人接受詢問時,有的會坦然接受并說明問題,也有的會出于情感、利益、安全等方面的壓力,閉口不談或遮遮掩掩。這就需要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規(guī)依紀依法展開詢問,同時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證人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詢問策略。

在行賄、受賄類案件中,由于賄賂行為是涉及雙方的,因此賄賂事實的認定必須要有雙方的言詞證據。賄賂行為較少會產生書面證據,即使有網絡轉賬、銀行轉賬等書面證據,要證明這筆錢屬于什么性質的錢,是經濟往來還是賄賂款項,也是需要雙方的言詞證據的。在這類案件中,監(jiān)察機關依法運用詢問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必備一環(huán)。針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涉案人員存在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等情形,必要時采取留置措施,有助于案件的突破。

本案例中,Z某收受干股屬于受賄行為。S某、W某、C某涉嫌行賄并隱匿證據,在調查過程中,S某、W某、C某及時糾正了錯誤行為,向組織坦白交代相關問題,提供了真實的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最后獲得了從輕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被調查人,相關人員在接受詢問前掌握的信息相對豐富,甚至存在著串供、作偽證的可能,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更考驗著調查人員的談話水平和掌握證據的扎實程度。這就需要調查人員在詢問相關人員之前,對他們身份、性格、行為、動機等情況作出精準的分析,對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做好充分預案。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