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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wǎng)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wǎng)絡管理、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00萬余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魯煒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