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打傘”知識必讀
(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1.群眾身邊的涉黑涉惡腐敗問題。黨員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以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壟斷農(nóng)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chǎn);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在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等過程中,勾結黑惡勢力煽動鬧事、侵害群眾安全和利益等問題。
2.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黨員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放縱、包庇《通知》所列10類重點打擊的黑惡勢力,甚至賄賂或者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yè)入股分紅,徇私舞弊,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等問題。
3.工作推動不力問題。地方黨委和政府、政法機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態(tài)度消極曖昧,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工作玩忽職守、失職失責,因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影響等問題。
(二)什么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者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的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黑惡勢力“保護傘”涉及哪些刑法罪名?
刑法第294條設置了專門的罪名即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并不限于該罪名。還可能涉嫌的職務犯罪包括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如果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前有通謀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黑惡勢力“保護傘”可以給予何種黨紀處分?
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15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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