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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原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少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少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少春先后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及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diào)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98.0081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少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張少春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